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26號視同上訴人 藍鐵基 (即視同上訴人 藍國強 之繼承人)
藍天成 (即視同上訴人藍國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藍鐵英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藍鐵基、藍天成為視同上訴人藍國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藍國強已於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下同)107年7月19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長子 藍少蓬 、次子 林太澧 、參子 藍少澧 ,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其姐藍鐵英、兄藍鐵基、藍天成等情,有藍國強之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87頁、第301頁、第305頁、第307頁、第355頁〕。其中藍少蓬、林太澧、藍少澧、藍鐵英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而藍鐵基、藍天成並未拋棄繼承乙節,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月19日北院 忠家合 107年度司繼字第1736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441頁〕,惟藍鐵基、藍天成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藍鐵基、藍天成為視同上訴人藍國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筱蓉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