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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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號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輝裕選任辯護人郭庭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許輝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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