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8號反訴原告 李建興 反訴原告 李阿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 律師反訴被告 陳志誠 (即 李米鳳之 承受訴訟人)反訴被告 李秋梓 反訴被告 李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2,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冠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