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90號上訴人郁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政雄 上訴人 郭建宏
陳孟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被上訴人 宋天賜
鄭來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