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 簡子超
簡伯修 簡伯蓉 簡伯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被告頭城印象商號即盧承受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沂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主文有脫漏,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判決主文漏未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