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1號
原 告 余素卿
被 告 劉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87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
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