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俊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林秀惠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因此涉訟自應
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此有司法院院字第624號
解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
○里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
在,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
而系爭土地標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11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45,0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