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吳明育
被 告 楊立瑋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3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1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陳儀文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元,及自106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