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嘉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
被移送人   蕭輝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嘉竹警
偵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輝明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4,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20時12分許起至同年11月16
日5時50分許止。
(二)地點:嘉義縣○○鄉○○村○○○000號。
(三)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110,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蕭輝明於警詢時自承酒後撥打110報案專線,欲
請求轉接電話至鹿滿派出所,並經勸阻不聽之事實。
(二)警方110報案紀錄單、報案譯文、勸導單及報案時間查詢
結果清單。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蕭輝明前後撥打110報案電話11次,於106
年11月15日經多次語音勸告及警員開立勸導單後,仍然繼
續撥打2次110報案專線,浪費警察人力,排擠維護治安資
源,實不可取,惟尚未造成重大治安危害等一切情狀,裁
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葉昱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