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號

原告 紀明序

被告 詹朝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58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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