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詠誠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偵字2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詠誠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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