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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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 林寬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婉 律師被告 林許月招
林亮 林源龍 李林蘭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蘇林玉 被告 林建成
林宜青 林依香 林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林財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許月招、林建成、林宜青、林依香、林郁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第2項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財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死亡,死後留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而被告林許月招為被繼承人林財之配偶、原告及被告林源龍、林亮、蘇林玉、李林蘭係被繼承人林財之子女;被告林建成、林宜青、林依香、林郁芳係被繼承人林財之孫,因被告林建成、林宜青、林依香、林郁芳之父即被繼承人林財之三男 林苗 先於95年1月23日去世,故由被告林建成、林宜青、林依香、林郁芳代位繼承,兩造並為林財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則如附表二所示。查被繼承人林財無以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且上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但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為恐拖延日久,滋生困擾,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蘇林玉兼被告林源龍、李林蘭之訴訟代理人到庭陳稱: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請求依法分割等語。被告林亮則陳稱: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法等語;被告林許月招、林建成、林宜青、林依香、林郁芳則經合法通知,未於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查:原告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為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財所遺之系爭不動產,尚無不合。
五、再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
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並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85年度臺上字第1873號、93年度臺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法為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乙節,既為到場之被告蘇林玉兼被告林源龍、李林蘭之訴訟代理人及被告林亮所同意,且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方式分割,自屬遺產分割方法之一種,業如前述,復斟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後,本院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分割方法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六、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該部分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新北市鶯歌區│3分之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份│││中正段278地││比例分別共有。│││號土地│││││││││││││├──┼──────┼─────┼─────────────┤│2│新北市鶯歌區│3分之1│同上│││中正段292地│││││號土地│││││││││││││├──┼──────┼─────┼─────────────┤│3│新北市鶯歌區│3分之1│同上│││中正段299地│││││號土地││││││││├──┼──────┼─────┼─────────────┤││桃園縣大溪鎮│8分之1│同上││4│中庄段中庄街│││││小段133-1地│││││號土地││││││││├──┼──────┼─────┼─────────────┤││桃園縣大溪鎮│8分之1│同上││5│中庄段中庄街│││││小段133-3地│││││號土地│││├──┼──────┼─────┼─────────────┤││桃園縣大溪鎮│8分之1│同上││6│中庄段中庄街│││││小段134-1地│││││號土地││││││││├──┼──────┼─────┼─────────────┤││桃園縣大溪鎮│8分之1│同上││7│中庄段中庄街│││││小段134-3地│││││號土地││││││││├──┼──────┼─────┼─────────────┤││桃園縣大溪鎮│8分之1│同上││8│中庄段中庄街│││││小段142地號│││││土地││││││││└──┴──────┴─────┴─────────────┘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林許月招│7分之1│├─┼──────┼───────┤│2│林源龍│7分之1│├─┼──────┼───────┤│3│林亮│7分之1│├─┼──────┼───────┤│4│蘇林玉│7分之1│├─┼──────┼───────┤│5│李林蘭│7分之1│├─┼──────┼───────┤│6│林寬│7分之1│├─┼──────┼───────┤│7│林建成│28分之1│├─┼──────┼───────┤│8│林宜青│28分之1│├─┼──────┼───────┤│9│林依香│28分之1│├─┼──────┼───────┤│10│林郁芳│2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