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琳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被告巴西商LongvideoEletronicaComercialLtda.法定代理人 黃榮貴 (JungK.Hua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07,7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據原告民國104年1月1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即期現金賣出匯率為31.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6,428元(計算式:107,725×31.9=3,436,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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