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妤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妤瑞於民國101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自101年5月7日起至106年5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8月20日止,累計97,863元未給付,其中97,329元為本金,53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7,329元│103年8月21日起│15.37%│無│無││││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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