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他調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任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崔任杰因患腦部惡性腫瘤之疾病,前於民國105年8月5日經急診入臺中榮民總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於同年月11日接受顱骨切開併切除腫瘤手術,復於同年8月18日會診精神科,並於同年8月30日、9月21日及9月29日於精神科門診追蹤,完成身心障礙評估,其智商為55分(FSIQ)落在中度知能不足範圍,精神科診斷為「腦瘤術後合併的失智症」,依據病歷紀錄顯示,病人尚可認得姊姊,回答住豐原市○○道自己開完腦部手術,可回答部分問題,惟心理評估顯示目前智能受損,對於較複雜困難問題可能無法回答等情,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術後照片2張、臺中榮民總醫院105年12月7日中榮醫企字第1054203925號函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743號卷宗(下稱本院易卷)第81-83
、47-48、67頁】,稽以被告經前開手術後,已呈胡言亂語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胞姊 崔玲茹 陳明 在卷(見本院易卷第85頁),核與前揭診斷證明書症狀欄所載頭暈、昏倒、胡言亂語等症狀相合,足認被告目前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陳述之情形,依前述規定,本院前於106年1月18日裁定停止審判。然查,被告前經神經外科腦部手術已達1年上,精神心智能力已達穩定程度,依心理衡鑑其智商為55分,推估其心智能力約可達小學中高年級程度,且其前於門診時,已可回答其年齡、姓名、住處、認得胞姊,應具備相當到庭應訊之能力等情,此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07年2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74200486號函暨檢附精神科檢驗(查)報告共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他字第1號卷宗(下稱他調卷)第11-12頁】,又被告前於107年4月9日到庭接受訊問,已能理解本院訊問事項並加以回答等情,此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足憑(見他調卷第19-20頁),足認被告前開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業已消滅,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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