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11年上訴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暐孟 選任辯護人 何明諺 律師( 法扶 律師)
邱敬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1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61、12543、144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暐孟(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已陳明其上訴範圍為:就原判決24罪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上訴,犯罪事實及沒收部分不在上訴範圍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第296頁),故而,本院僅就原審判決販賣第三級毒品共24罪之各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此敘明。
貳、本案據以審查上揭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一、犯罪事實:潘暐孟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詎潘暐孟竟意圖營利,或單獨或分別與 孫士袁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黃智弦 (另由原審通緝中)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一所示之24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各次犯罪情節、對象、毒品種類,及為單獨犯或共犯,詳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 嗣經警 對潘暐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民國110年8月4日13時24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所犯罪名: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24罪)。
參、被告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素行尚佳,於為本案犯行前有正當工作,係因誤交損友始罹刑章,並非藉由非法交易牟取暴利。參照被告販賣之對象均為施用毒品者,對社會秩序之侵害尚屬輕微,所得亦極其微薄,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即有期徒刑7年以上相繩,顯有情輕法重之情,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又念及被告年紀尚輕,爰請判處較輕之刑等語。
二、關於刑之減輕事由:㈠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24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歷審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於二審自白部分,見本院卷第136頁),符合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爰就上開所犯24罪,均依法減輕其刑。
㈡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情
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確可憫恕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始有其適用。而考之該條立法理由,亦以酌量犯人之心術與犯罪事實,情可矜憫為原則;至被告是否因一時失慮,致罹章典,事後是否坦認犯行或犯罪危害程度等情,涉及被告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犯罪後態度及犯罪所生損害等因素,均屬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標準事項,僅可依比例原則在法定刑範圍內予以審酌,未便逕援為同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依據。本院審酌被告固坦承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愷他命之犯行,然販賣上開毒品,不僅嚴重殘害國民身心健康,復影響社會治安及國力甚鉅,被告僅為貪圖一己之私利,即販賣該等毒品,雖數量、規模與大盤毒梟鉅量高價之交易模式尚屬有別,然販賣之對象亦多達9人,次數更高達24次,核已造成毒品擴散之不當結果,實難認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對其宣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事,更遑論本案被告所犯,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應已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故辯護人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被告附表一所示各罪之刑,尚難採納。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查:
㈠原判決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施用者身心健康,仍漠視國家
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販賣愷他命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予他人,助長毒品流通;另斟酌其於偵審始終坦承犯行,復念本案販賣所得介於800元至3000元之間,數量、規模與大盤毒梟鉅量高價之交易模式尚屬有別,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340頁),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為各犯行罪質、時空密接程度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暨應罰適當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核之原判決已充分斟酌被告之各罪犯罪情節及其個人狀況,依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量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無濫用裁量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違法或不當情形。
㈡辯護人雖主張原審判決量刑未審酌被告販賣之前揭毒品,依
一般毒品交易實務,可認純質淨重應屬非高此一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子等語。惟姑不論此係辯護人一己之推論,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縱認為真,原判決亦已明載「本案販賣所得介於800元至3000元之間」,顯已斟酌該毒品價格所反應之毒品品質(純質淨重),是辯護人執此指摘原判決未審酌此一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子,而有不當,尚無可採。又原判決量刑雖未審酌本件被告是否並未藉由類如網路、兜售等行為擴大販賣規模,而係由本有毒癮之人藉由打聽知悉被告處可取得毒品,而自行連絡被告交易毒品此節,然若非被告早已釋出類如「伊有在販賣毒品」、「伊可出售毒品」等訊息,本案之購毒者如何能藉由打聽即知悉被告處可取得毒品,進而自行連絡被告並順利購得毒品?是此節並不影響量刑而有利於被告者,原判決未予審酌並無不當,是辯護人以原判決未審酌此節,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同無可採。再者,是否請求交保與是否有悛悔之心,係屬二事,辯護人執被告曾於原審積極表示不願交保,即認此應為被告量刑更有利之認定,亦不為本院所採納。
四、綜上,原審就被告24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所為之審酌,難認有違法或不當。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且前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均屬過重,而有未當,經核皆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共同被告孫士袁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茲不再論列。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吳宗霖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販毒對象、證述出處販毒時間、地點交易過程/相關證物出處原審主文1(起訴書附表編號1) 許凱掄 (警二卷第519頁、偵一卷第159頁)110年5月7日14時13分許許凱掄於左列時地與潘暐孟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許凱掄既遂並收取價金1,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內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35頁)2(起訴書附表編號2)許凱掄(警二卷第516至517頁、偵一卷第159頁)110年5月12日11時42分許許凱掄於110年5月12日11時39分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 謝伯庸 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許凱掄既遂並收取價金1,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前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37頁)3(起訴書附表編號3)許凱掄(警二卷第520頁、偵一卷第159頁)110年7月25日13時9分許許凱掄於左列時地與潘暐孟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許凱掄既遂並收取價金1,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39頁)4(起訴書附表編號4)許凱掄(警二卷第520至521頁、偵一卷第160頁)110年7月25日22時29分許許凱掄於左列時地與潘暐孟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許凱掄既遂並收取價金1,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41頁)5(起訴書附表編號5)許凱掄(警二卷第521至522頁、偵一卷第160頁)110年7月29日12時50分許潘暐孟於左列時間前某時 許先 以不詳方式與許凱掄聯繫交易價量,再與 孫士袁基 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推由孫士袁於左列時地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許凱掄既遂並收取價金1,000元(事後轉交潘暐孟)。潘暐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43頁)6(起訴書附表編號6) 許凱鈞 (警二卷第592頁、偵一卷第83頁)110年3月29日17時許許凱鈞於左列時地與潘暐孟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許凱鈞既遂並收取價金1,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前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45頁)7(起訴書附表編號7)許凱鈞(警二卷第593頁、偵一卷第83頁)110年7月29日11時30分許許凱鈞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先與當時持用附表二編號5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潘暐孟乃與孫士袁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推由孫士袁接聽並確認交易價量,再由孫士袁於左列時地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包予許凱鈞既遂並收取價金1,500元(事後轉交潘暐孟)。潘暐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人資訊擷圖(警一卷第21頁)、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47頁)8(起訴書附表編號8)許凱鈞(警二卷第594頁、偵一卷第84頁)110年7月31日1時6分許許凱鈞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先與當時持用附表二編號5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潘暐孟乃與孫士袁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推由孫士袁接聽並確認交易價量,再由孫士袁於左列時地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0包予許凱鈞既遂並收取價金3,000元(事後轉交潘暐孟)。潘暐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行動電話聯絡人資訊擷圖(警一卷第21頁)、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49至153頁)9(起訴書附表編號9) 劉祖華 (警二卷第643頁、偵一卷第225頁)110年8月4日8時16分許劉祖華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先與當時持用附表二編號5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議定交易價量,隨即於左列時地與潘暐孟見面,潘暐孟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劉祖華既遂並收取價金1,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55至157頁)、微信對話聊天紀錄暨擷圖(警一卷第23至25頁、警二卷第663至667頁)10(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張家全 (警二卷第720頁、偵一卷第367頁)110年5月7日10時57分許張家全於左列時地與潘暐孟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張家全既遂並收取價金1,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61頁)11(起訴書附表編號11)張家全(警二卷第723頁、偵一卷第368頁)110年7月16日8時20分許潘暐孟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於110年7月16日8時10分許與張家全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張家全既遂並收取價金1,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燕巢區中興北路萊爾富超商通訊監察譯文(警二卷第731頁)12(起訴書附表編號12) 王柏欽 (警二卷第779至782頁、偵二卷第59頁)110年5月7日23時43分許潘暐孟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於110年5月7日23時13分許與王柏欽聯繫交易價量,王柏欽遂委由張家全於左列時地與潘暐孟見面,潘暐孟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包予張家全既遂並收取價金9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通訊監察譯文(警二卷第803頁)、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61頁)13(起訴書附表編號13) 王楷文賴安嘉 (警二卷第827至829、890至895頁、偵一卷第295至296頁、偵二卷第121至122頁)110年6月5日7時43分許王楷文於左列時間前某時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議定交易價量,另由賴安嘉於110年6月5日7時36分許與潘暐孟所持上開行動電話聯繫交易時地後轉告王楷文,潘暐孟再與黃智弦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推由黃智弦於左列時地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2包予王楷文既遂並收取價金800元(事後轉交潘暐孟)。潘暐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號8樓803號房(凱麗商旅)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73頁)、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警一卷第175至183頁)14(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張凱竣 (警二卷第950至951頁、偵一卷第429頁)110年5月13日22時24分許張凱竣於110年5月13日22時23分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87頁)15(起訴書附表編號15)張凱竣(警二卷第951至952頁、偵一卷第429至430頁)110年5月19日17時59分許張凱竣於110年5月19日17時59分前某時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87頁)16(起訴書附表編號16)張凱竣(警二卷第952至953頁、偵一卷第430頁)110年5月22日18時24分許張凱竣於110年5月22日18時24分前某時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87頁)17(起訴書附表編號17)張凱竣(警二卷第954至955頁、偵一卷第430頁)110年5月25日17時15分許張凱竣於110年5月25日17時12分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0○0號大莊里關帝宮旁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88頁)18(起訴書附表編號18)張凱竣(警二卷第955至956頁、偵一卷第430頁)110年5月27日12時35分許張凱竣於110年5月27日12時24分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0○0號大莊里關帝宮旁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88頁)19(起訴書附表編號19)張凱竣(警二卷第957至958頁、偵一卷第430頁)110年5月29日18時15分許張凱竣於110年5月29日17時44分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89頁)20(起訴書附表編號20)張凱竣(警二卷第958至959頁、偵一卷第430頁)110年5月31日22時53分許張凱竣於110年5月31日22時53分前某時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89頁)21(起訴書附表編號21)張凱竣(警二卷第959至960頁、偵一卷第430頁)110年6月4日13時31分許張凱竣於110年6月4日13時31分前某時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89頁)22(起訴書附表編號22)張凱竣(警二卷第960至961頁、偵一卷第430頁)110年7月5日18時28分許張凱竣於110年7月5日18時28分前某時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90頁)23(起訴書附表編號23)張凱竣(警二卷第961至962頁、偵一卷第430至431頁)110年7月15日8時36分許張凱竣於110年7月15日8時30分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聯繫後,2人於左列時地見面並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當場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凱竣既遂並收取價金2,000元。潘暐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號騎樓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90頁)24(起訴書附表編號24) 盧鴻偉 (警二卷第1020至1022頁)110年7月14日22時23分後某時許盧鴻偉於110年7月14日21時43分許與持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之潘暐孟議定交易價量,潘暐孟再與孫士袁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推由孫士袁於左列時地當場交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4包予盧鴻偉既遂並收取價金1,200元(事後轉交潘暐孟)。潘暐孟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雄市○○區○○路000號「羊羹漁」餐廳前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96至197頁)附表二:
執行時間:110年8月4日13時24分至13時58分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受執行人:潘暐孟編號扣案物品備註原審諭知沒收與否之說明1毒品咖啡包4包(含包裝袋4只)均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後淨重各為4.040、3.616、5.046、4.881公克(凱旋醫院110年8月5日、同年11月19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一卷第223頁、原審卷第109至111頁】)被告自行施用所剩,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2電子磅秤1台供被告在廚房所用,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3K盤1個(含刮板)供被告施用愷他命所用,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4iPhone11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供被告附表一編號2、11至24所示犯行聯繫毒品交易所用,應予沒收5iPhone7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供被告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犯行聯繫毒品交易所用,應予沒收6HTC行動電話1支無門號及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供共同被告孫士袁私人所用,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7新臺幣3,000元共同被告孫士袁自行打工所得財物,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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