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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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431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范揚平 即奇摩賣家Z0000000000r
上列反訴原告因與反訴被告 盧名鋒 即奇摩買家Z0000000000間損
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定有明文。是依其反面解釋,本訴與反
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即應徵收裁判費。次按因財產權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