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5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曾怡仁
被   告  賴瀅如
       葉謹妹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瀅如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96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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