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林光助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3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戴國安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的記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551元,及其中45,033元自民
國96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
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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