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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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 王志賢 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複代理人 蘇辰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志賢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5項、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
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經本院依法於104年11月2日製作債權表,另分別於104年11月13、105年3月7日函請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而函文分別於104年11月13日、10
5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本院另以電話告之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惟債務人迄未提出。債務人既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經通知亦未提出,以致無從進行更生程序。依上說明,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本裁定已於105年4月1日下午4時公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