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債權人 黃承恩 債務人 張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提出請求7萬的部分自民國90年2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台端需釋明約定清償日為民國90年2月21日始可請求自民國90年2月21日起算利息,台端所附之資料為支票,僅得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倘無退票理由單,台端亦可自行考量是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請速具狀陳報。)以及請提出請求『請求標的(二)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0年2月21日起至民國90年6月20日止,以8萬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依據?(台端需釋明約定清償日為民國90年2月21日始可請求,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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