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三號
自訴人丙○○○○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二樓代表人 趙大博 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參、第八行之「:始為之:」應更正為「:始得為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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