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9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簡安宏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林美玲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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