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64號
原 告 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捌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