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67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21,000元,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為20平方公尺,則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468,000元(計算式:21,000
  ×20=420,000元再加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48,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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