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67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21,000元,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為20平方公尺,則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468,000元(計算式:21,000
×20=420,000元再加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48,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