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易字第18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范纈齡律師
陳蒨儀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第三行關於法官「邱蓮華」之文字,應更正為法官「黃雅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第三行關於法官「邱蓮華」,茲於製作正本時繕打錯誤,自應更正為法官「黃雅君」。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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