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0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2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蘇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