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予以執行羈押,至94年5月2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