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99號上訴人即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本件上訴利益經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