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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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勞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誠企業有限公司環固工程有限公司環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2年度勞訴字第19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玖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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