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佩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235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佩恩上訴意旨略以:我沒工作且罹患思覺失調症,希望能改判更輕之刑等語。
二、本案經本院第二審審理結果,認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規定,本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供述(簡上卷第33至34、63至68頁)、被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影本(簡上卷第37至39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簡上卷第41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11年12月30日院三醫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簡上卷第47頁)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一)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經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復於量刑時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得之商品業已歸還受害商家,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造成之危害,暨其大學肄業、現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無失當之處。本件原審既係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且無違法失衡之情形,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被告於上訴意旨稱其患有思覺失調症,並提出上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影本1份為證,因而認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惟查:
⒈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固應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故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297號、第5544號、第6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本案所竊取之物為「金門一條根外用貼布10片入
」8包及「一條根電器石晶石粉貼布10片入」3包,參以其於警詢、偵查中均供稱係因身體痠痛所以才偷竊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776號卷【下稱速偵卷】第9、35頁),足見被告案發時主觀上清楚知悉其所偷竊之貼布具有緩解痠痛之效果,而其為舒緩痠痛之不適,方於受害店家貨架上竊取上開貼布之情,顯具有一般常人處理事務、從事交易之認識其行為意義之能力。
⒊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雖供稱其現在仍有在三軍總醫院看精神
科等語(簡上卷第34頁),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該院函覆以被告未曾於該院(內湖及汀洲院區)就診,故無法提供被告之相關病歷資料等語,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11年12月30日院三醫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簡上卷第47頁)在卷可稽。復審酌被告所提出之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速偵卷第14頁)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影本(簡上卷第37至39頁)等文件,亦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案發時有因病症而影響其辨識能力。是綜合上情,應認被告於本案行為當下尚不具「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而無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並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
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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