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903號原告光明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GREATLITEINTERNAT
IONALCO.LTD.)法定代理人 巫盈助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被告CESMULTIENTERPRISE法定代理人CHUANENGSE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柒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參元伍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零玖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所謂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定之債務履行地為限,是項約定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查本件被告為依馬來西亞法律設立之公司,是本件具有涉外因素,而屬涉外民事事件。被告依各該買賣契約履行其給付貨款之義務,均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訴外人GreatLiteInternational(SAMOA)Co.,Ltd.(下稱GLSAMOA公司)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有兩造間買賣報價單、被告之匯款記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87至311頁),堪認兩造係約定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華分行所在地即臺北市中山區為債務履行地,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按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公司法於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同年11月1日公布施行之第4條定有明文。是公司法業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尊重依外國法設立之外國公司於其本國取得法人格之既存事實,而認與我國公司具有相同權利能力。查本件被告CESMULTIENTERPRISE係於馬來西亞依法設立註冊登記之外國公司,有被告之營業執照、最新變更登記事項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75至379頁、第411至419頁),依前揭說明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具有與我國公司相同之權利能力,亦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自得為本件民事訴訟之被告實施訴訟行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除載明幣別外,下同)56萬5,068.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請求金額,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5,673.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03至205頁)。核其追加請求權之基礎事實與起訴事實同一,且原告為擴張聲明時,本院尚未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依上說明,應予准許。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五、再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至第3項亦有規定。查兩造未約定選擇準據法,審酌本件原告為本國法人(GLSAMOA公司係原告成立之境外公司),債務履行地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可認本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依上規定,就本件依買賣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公司AngsanaSiemReapHotel(下稱Angsana公司)與被告於108年間簽訂監視錄影器相關系統設備之承攬契約,約定由被告供給材料設備及安裝。被告為履行前述承攬工作,㈠向原告購買相關設備,價金21萬9,251.77元(債權明細詳如附表一)。原告已依約將貨品送至被告指定之柬埔寨地點,惟被告尚有貨款18萬604.77元未予清償。
㈡向GLSAMOA公司購買系統設備,價金95萬5,700元,GLSAMOA公司已依約將貨品送至被告指定之柬埔寨地點,惟被告尚有貨款42萬5,854元未清償。另被告與GLSAMOA公司另約定由GLSAMOA公司出租相關設備予被告,供被告於柬埔寨轉租他人,約定共享租金收入10,449.2元,然被告尚積欠5,51
0.28元未給付。被告另積欠GLSAMOA公司107年度貨款13萬3,704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GLSAMOA公司於110年間將上述對被告之債權共56萬5,068.28元讓與原告(債權明細詳如附表二),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之讓與通知。爰依民法第345條、第367條、第179條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74萬5,673.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1年1月28日,本院卷第39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約、貨款發票、被告與GLSAMOA採購訂單、租金收益發票、GLSAMOA催告被告給付債務電子郵件、債權讓與通知、出貨對帳明細表、報價單、匯入匯款紀錄及交易憑證、外匯匯入匯款通知、等件影本(本院卷第27至175、217至265頁)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則原告依買賣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28日(本院卷第39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之訴既有理由,則其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自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於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珮如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一:原告對被告之債權編號日期(民國)項目金額(美元)GZ000000000002018/5/8K1投影機及其軟體升級費用72,300GZ000000000002020/3/20HG55AJ690UXXT電視55吋140台、65吋35台85,420.47GZ000000000002020/4/17VIS-CDC-S3台VIS-CKB11台及運費2,976.75GZ000000000002020/5/4QW-3610Z6台Q-8085台QS-150M6台Q-8097台QP-077A6台QW-019E7台Qnet10249台SignalSplitter4台14,600.25GZ000000000002020/6/16CMhoist10台SquareTruss8台LiftingBracket8台Foldingstage12台Stagestair4台Wireframe4台41,101.93GZ000000000002020/7/13Eaglecontroller1套Handle-14ways1套Handle-26ways1套2,852.37總計219,251.77附表二:GLSAMOA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傳票日期(西元)項目明細銷貨金額(美金)請求金額(美金)000000000000AngsanaCES/AngsanaHotelProjectICTsystem328,500114,606000000000000AngsanaCES/AngsanaHotelProjectDatacenterroom22,9003,600000000000000AngsanaCES/AngsanaHotelProjectWifisystem170,7000000000000000AngsanaCES/AngsanahotelBOHCAsystem46,60046,600000000000000AngsanaCES/AngsanahotelPAsystem117,200117,200000000000000AngsanaCES/AngsanahotelPABXsystem126,800126,800000000000000AngsanaCES/AngsanahotelCCTV(IPCAM)system143,00017,048小計955,700425,854000000000000RentalrevenueCES/P2.9&P4.8Rentalrevenue租賃收入5,510.28000000000000P3.9LEDpanelCES/2018Q3_AJE(1)/PROP3.9LEDpanelP3.9/100Mbuyback折舊金額133,704總計565,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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