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29號上訴人 施純國 視同上訴人 施娜芬 上列上訴人施純國、視同上訴人施娜芬與被上訴人 施純德施純明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文。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可參)。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至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228號、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施純德、施純明以上訴人施純國、視同上
訴人施娜芬及兩造母親 施莊文英 (已歿)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施華 之遺產,先位聲明:⒈確認被繼承人施華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所為之代筆遺囑無效。⒉確認被繼承人施華於100年9月20日所為之自書遺囑無效。⒊施純國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⒋分割附表所示之遺產。⒌訴訟費用由施純國、施娜芬負擔。備位聲明:⒈施純國應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並回復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⒉分割附表所示之遺產。⒊訴訟費用由施純國、施娜芬負擔。又兩造母親施莊文英之特別代理人另行以上訴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施華之遺產,由施莊文英依10分之1之比例取得所有權,嗣施莊文英於程序中死亡,兩造承受訴訟後,其承受訴訟人施純德、施純明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施純國將遺囑繼承之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施華之遺產。核施純德、施純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施華所為之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無效,施純國應塗銷、返還被繼承人施華之遺產予兩造公同共有,並為分割之請求,其目的均在回復被繼承人施華之遺產,並予以分割,故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施純德、施純明分割遺產所受之利益定之,即按施純德、施純明之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定之。又被繼承人施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341,013元,施純德、施純明所受之利益應為38,670,507元(計算式:77,341,013元×1/4×2=38,670,5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8,670,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附表:被繼承人施華所遺之遺產編號遺產內容價值(新臺幣)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20)51,568,609元2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20)18,225,050元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20)373,087元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4,112,404元5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存款3,045,408元6聯邦商業銀行外匯活期000000000000帳號存款3,780元7聯邦商業銀行支票000000000000帳號存款8,335元8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號存款10元9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539元10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3,188元11匯豐商業銀行存款:77元77元12匯豐商業銀行美金存款526元合計:77,341,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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