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至九十四年二月間,陸續持其夫 林萬福大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借用證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惟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得以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及借用證影本各一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紙可證,且被告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三百四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憲文┌──┬─────┬───────┬────┬────┐│編號│票載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一│九十四年七│林萬福│四十萬元│BBB一│││月二十六日│││四九六一││││││三三│├──┼─────┴───────┴────┴────┤│備註│起訴狀證物一,實際借款日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二│九十四年七│林萬福│四十萬元│BBB一│││月二十七日│││四九六一││││││三五│├──┼─────┴───────┴────┴────┤│備註│起訴狀證物一,實際借款日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三│九十四年八│林萬福│二十萬元│BBB一│││月二十八日│││四九六一││││││五0│├──┼─────┴───────┴────┴────┤│備註│起訴狀證物一,實際借款日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四│九十四年八│林萬福│二十五萬│AR0二│││月四日││元│四二八二││││││一│├──┼─────┴───────┴────┴────┤│備註│起訴狀證物二,實際借款日為九十四年二月初│├──┼─────┬───────┬────┬────┤│五│九十四年八│林萬福│五十萬元│AA0三│││月三十日│││七0五二││││││四│├──┼─────┴───────┴────┴────┤│備註│起訴狀證物二,實際借款日為九十四年二月初│├──┼─────┬───────┬────┬────┤│六│九十四年八│林萬福│五十萬元│BBB一│││月十五日│││四九六一││││││四三│├──┼─────┴───────┴────┴────┤│備註│起訴狀證物三,並有借用證一紙│├──┼─────┬───────┬────┬────┤│七│九十四年八│大東小客車租賃│三十萬元│AE五八│││月三日│有限公司││七一四五││││││九│├──┼─────┴───────┴────┴────┤│備註│起訴狀證物四,並有借用證一紙,實際借款日為九十│││四年四月三日,嗣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要求延期,故│││塗改日期為票載發票日│├──┼─────┬───────┬────┬────┤│八│九十四年八│大東小客車租賃│三十萬元│AE五八│││月六日│有限公司││七一四六││││││一│├──┼─────┴───────┴────┴────┤│備註│起訴狀證物四,並有借用證一紙,實際借款日為九十│││四年四月六日│├──┼─────┬───────┬────┬────┤│九│九十四年八│林萬福│三十萬元│BBB一│││月二十三日│││四九六一││││││四七│├──┼─────┴───────┴────┴────┤│備註│起訴狀證物五,並有借用證一紙,實際借款日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九十四年八│林萬福│三十萬元│BBB一│││月二十三日│││四九六一││││││四八│├──┼─────┴───────┴────┴────┤│備註│起訴狀證物五,並有借用證一紙,實際借款日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