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90號
原 告 梁幃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威豪 核發支付命
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0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