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帆選任辯護人謝明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威帆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7年4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參酌被告被起訴之詐欺等罪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故本院認依本案訴訟程度,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現經本院同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時執行觀察勒戒中,爰自107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張淵森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