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4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謝碧莉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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