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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