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65號上訴人丁○○
丙○○戊○○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樓上訴人庚○○○住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4鄰30號訴訟代理人辛○○住同上
吳仲立律師複代理人乙○○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樓上訴人己○○住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4鄰30號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設桃園縣八德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歷次名稱變更之證物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