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為請求被告丙○○及永竟通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損害,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丙○○及永竟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
500.元,尚欠3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原所指之被告丙○○,亦非肇事之丙○○,業經永竟通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謝朝松 陳明 ;原告亦應查報正確之被告丙○○,以便進行訴訟,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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