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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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萬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