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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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温文滄.選任辯護人鄭仁壽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09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99年3月24日起羈押,嗣經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查,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已於99年7月19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7月19日99年執寅字第1965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