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80號原告癸○○○
丁○○壬○○己○○辛○○庚○○戊○○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被告丙○○○
甲○○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
鄭勵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1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3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1年重訴字第231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76號、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3、114號、98年度台北字第40號、99年度年度台上字第8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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