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6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95年11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