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4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二00六) 洪法民 一初字第0四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聲請人誤補正結婚公證書)及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