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陳葳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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