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就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七號),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四月初某日止因犯連續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二號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八號),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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