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