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竊盜罪、贓物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90執1282│徒刑││基隆地││90年訴字第│90.08.04││號││90.05.05│檢署90│基隆地院│347號│││一級毒品│七月││毒偵80││90.06.28││││││4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90執1282│徒刑││基隆地││90年訴字第│90.08.04││號││90.05.04│檢署90│基隆地院│347號│││二級毒品│四月││毒偵80││90.06.28││││││4號││││├────┼───┼────┼───┼────┼─────┼────┤│91執470│徒刑││基隆地││90年易字第│91.03.07││號││90.4月底│檢90偵│基隆地院│550號│││贓物│七月││1965、││90.11.28││││││2365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91執470│徒刑││基隆地││90年易字第│91.03.07││號││90.03.22│檢90偵│基隆地院│550號│││竊盜│九月││1965、││90.11.28││││││2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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