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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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3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一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抵押權人所墊付之保險費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債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賠償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7月25日起至145年7月24日止計5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亦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7月2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5年7月24日⑴邀同第三人丁○○擔任共同借款人,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8月9日起至115年8月7日止,每月為一期,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百分之0.49計付,嗣後隨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計付。⑵邀同第三人丁○○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8月9日起至102年8月7日止,每月為一期,共分84期按期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百分之1.89計付,嗣後隨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計付。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給付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7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前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總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952,672元、⑵151,0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借據、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7年9月12日新院雲民捷97拍337字第17994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丁○○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丁○○,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3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虎山││212│建│││61.32│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9│新竹市牛埔北│新竹市虎│住家用、│4│4││││││││││9│││平│全部││││2│路257巷33號│山段212│加強磚造│9│9││││││││││8│││方│││││││地號│、2層│.│.││││││││││.│││公│││││││││0│0││││││││││0│││尺│││││││││2│2││││││││││4│││││││││││││││││││││││││││││└─┴─┴──────┴────┴────┴─┴─┴─┴─┴─┴─┴─┴─┴─┴─┴─┴─┴────┴─┴─┴───┴───┘